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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推进国企公司制改革

发布于:2013-3-29 00:42  作者:admin   点击:
国家推进国企公司制改革 不因改制而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国有企业,在国际惯例中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从权威渠道获悉,为了更好地推进国企公司制改革,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国资委进行研究,将按照不因改制而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来完善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方法、评估增值免税、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拨等方面的政策
    国家推进国企公司制改革 不因改制而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国有企业,在国际惯例中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从权威渠道获悉,为了更好地推进国企公司制改革,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国资委进行研究,将按照不因改制而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来完善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方法、评估增值免税、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拨等方面的政策,相关政策有望年内出台,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产权问题,包括土地等资产的评估、税收、国有资产无偿划拨等方面也成为较为敏感的难点。
    据了解,目前不少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原有国有划拨土地需缴纳金额较大的土地出让金,这增加了企业改制成本,影响了改制工作的推进,国资委等部门对此已经进行了多轮调研。
    “长期以来,改革的举措很多,深究起来,突破 性的改革举措并不常见。”一位国企人士表示,特别是在公司制改革中,涉及的产权问题比较突出,比如很多企业反映的土地评估,溢价后财务成本较多等问题,都给正在进行的改革落地增加了难度。
    一位权威人士透露,国家本次酝酿的一揽子政策,就是明确不因改制而增加企业负担这一原则,通过完善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方法、评估增值免税,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拨等方面的政策,推动公司制股份制改革顺利进行。与此同时,国家还鼓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来探索出台有效的政策,因地制宜减轻企业负担,推动顺利改制。
    另据透露,下一步,国家相关部门还会在实施公有制多元化股权改革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着力解决国企不愿意混,民企难以混的问题。
    以推进股份制改革和整体上市为主导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无疑是本轮国企改革的重头戏。《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地方国企改革已经进入全面加速期。上海、广东、山东、江西等多省市纷纷制定相关细化方案和试点计划,加速国企改革步伐,其中,在分类监管基础上,继续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股份制改革和整体上市将成为下一步改革重点。
    与此同时,包括广东、江西、上海等国企改革重镇,都针对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政策支持。以广东省为例,针对原有国有划拨土地需缴纳金额较大土地出让金这一问题,广东借鉴了上海市的做法,提出“支持国有企业按规定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促进企业发展”。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表示,央企大多数是原各部委投资形成的,产权结构多是国有独资。央企从1993年开始建设现代企业制度,但还有一批没有进行规范的公司改制。国企改制为公司制是改革方向,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有利于解决国企体制机制弊端,有利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他告诉记者,改制的主要形式是产权多元化,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的法人治理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将使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建立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的相互制衡,建立公司事务决策规则、程序和约束激励机制,减少投资风险、债务风险,盘活国有资产,探索国有资产管理新方式。但是不容忽视的,目前国企改革仍存在很多问题,随着经济形势下行,目前企业效益走低,为改制增加困难。改制过程中涉及的产权问题,包括土地等资产的评估、税收、国有资产无偿划拨等方面也成为较为敏感的难点。
    在李锦看来,国家明确国企改制不给企业增加负担这一原则,并且酝酿一揽子鼓励政策,实际上就是政府在关键时刻“让利”,以此推动改革,特别是评价増值免税、土地溢价后财务成本大幅增加,怎么免税,免多少,对产权改革影响极大。他指出,改制涉及资产评价方法的完善,应该做到既不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又不能因负担过重致改制无法推行,关键是要找到一个合适的中间度。
    国有企业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具有企业的基本特征
    (1)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它是由多数人组成的组织体;
    (3)依法设立,法律确认其一定权利义务。
    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如定义中所指出,它的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其全部资本或主要股份归国家所有。这同其他全部或主要由民间社会(组织与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同。
    我们说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除上述定义中所明白揭示的以外,其特殊性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也有营利目的,但也有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说它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国有企业要执行国家计划经济政策,担负国家经济管理(调节社会经济)的职能。对于有些重要行业和产品,明知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营利,也要、或者说更需要国家投资开办企业,而等到以后其经营能够营利或盈利率较高时,民间社会愿意投资了,这时国家倒往往可以减少投资,甚至退出这些领域。
    2. 国有企业虽然是一个组织体,但它只有或主要为国家一个出资人。这不同于合伙、合作企业和一般的公司,也不同于私人独资企业。国家作为企业出资人,一般并不由最高国家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中央政府)直接进行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而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各级有关国家机关或其授权部门,代表国家所有权人负责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
    3. 国有企业同所有其他企业一样都必须依法设立,但它们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国有企业依据和适用国家制定关于国有企业特别法,虽然它们也适用一般企业法的许多一般性规定。国有企业法同一般企业法比较,在企业设立程序、企业的权利义务、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关系等方面,其规定有所不同。国有企业设立的法律程序较其他企业更为严格、复杂。国有企业往往享有许多国家给予的政策性优惠和某些特权,如某些行业经营的垄断性、财政扶助、信贷优惠以及在资源利用、原材料供应、国家订货和产品促销、外贸等方面的优惠、亏损弥补和破产时的特殊对待等等。但同时它也受到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性限制,承担许多特别的义务,如必须执行国家计划、价格权限制、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限制,要优先保障国家和社会需要,满足国家调节经济的要求,有时利微或无利也得经营等等。国家对其他企业的管理,主要是制定其组织和活动的一般规则,要求其守法和照章纳税,而对于国有企业,国家需要以政权和所有者双重身份进行管理,在许多方面,国家(其代表者)要以自己为一方主体同企业和企业中关有各方直接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在国有并实行国营情况下,这种情况尤为突出。
    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同一般企业法人比较,也有其特殊性。凡法人都应拥有独立财产。一般企业法人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国有企业(这里指国有独资企业)对财产只享有经营管理权,而无所有权。除法人条件上的这一区别外,在所属法人类型上,国有企业法人也有其特殊性,法人通常可分为私法人与公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等。一般的企业法人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国有企业却兼具有不同类型法人的特点。
    兼具私法人的特点
    它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资设立,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或其授权部门进行管理,在国有并国营情况下,国家还委派国家工作人员进驻企业主持生产经营活动;它分担一定的国有管理职能,但不同于国家机关以专司某种国家管理为本职,它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家及其有关政府部门对它进行较为严格的管理,但毕竟不同于对一般国家机关或其科室的管理;它的组织与活动所适用的法律具有公法性,但又有许多私法性质的条款,并适用其他一般企业法的许多基本规定。
    兼具社团/财团法人特点
    它是一个组织体,具有"人的团体"的特征,但其并不必备"两个以上出资人"的条件而全部或主要由国家出资,体现出以国家拨付(投资)的"特定财产为中心"这一财团法人的性质;它具有社团法人"对于人的团体赋予权利能力"的特征,又有财团法人"对于供一定目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特定财产赋予权能力"的性质;它有一定的人为其成员,但其作为成员并非即为股东;它有最高权力机关,但并非为社员(股东)大会,它的机关有一定决策权,但非为全权,许多重大事项必须经国家主管机关决定。此外,社团法人的设立须有两人以上的合同行为,国有企业不具备这一要求;财团法人限于公益法人,不具有营利性,但国有企业兼具有二者特点。
    兼具有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的特点
    它一般有营利的目的,但往往不以营利为其唯一目的,有些国有企业从其开办就不是或主要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或其他国家政策,为了国民经济的总体和长远发展或其他方面的国家和社会利益;营利法人不仅有营利目的,而且以其利润分配于其成员,而国有企业在实行国营时,其利润则上缴国家。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是企业,但是一种特殊企业;是法人,但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法人。如果注重国有企业的营利性一面,减轻其政策性使命,扩大它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放宽和改善政府对它的干预管理,则国有企业便更像企业(更接近于一般企业的各项特征);作为法人,它更接近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反之,则国有企业更像国家机关或其附属物;作为法人,更接近于公法人,财团法人和公益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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